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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决算公开报告
时间:2018-10-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目录

第一部分 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职能

二、机构设置及单位构成情况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2017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二、关于2017年度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收支情况总体说明

(二)关于2017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三)关于2017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关于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五)关于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六)关于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七)关于2017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三、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第四部分 决算公开联系方式及信息反馈渠道

第五部分 部门决算公开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

    七、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八、部门决算相关信息统计表

 第一部分 部门基本情况

、部门职能

杭锦旗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杭锦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依法向杭锦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接受杭锦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研究部署检察工作任务。依法对于叛国案件、分裂国家案件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依法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和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和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实行逮捕和提起公诉。依法对全旗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工作。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旗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起抗诉。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控告和申诉。负责对检察环节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负责检察机关的检验鉴定和复检工作。负责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协同杭锦旗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组织检察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协助杭锦旗党委和组织部做好检察院领导干部的培养、选拨、管理和领导班子建设工作。规划和管理检察机关的财务装备工作。负责其他应当由杭锦旗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机构设置及单位构成情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1.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做出批准逮捕或不批捕逮捕的决定,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对于公安机关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承办不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要求复议的案件。 审查、决定公安机关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案件是否报请延长。对辖区行政执法单位的“两法衔接”工作进行监督。

    2.公诉部门。依法指控犯罪,履行侦查监督、审判监督职责,正确适用法律,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审查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审查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

3.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处理来信来访,统一受理控告、申诉,办理有关控告案件、刑事申诉案件,受理民事诉讼监督和立案监督案件,进行法律宣传和咨询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

4.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承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等工作。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严格依法办理破坏生态资源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国土领域等案件,办理执行监督、审判程序监督、虚假诉讼领域案件。

5.刑事执行检察部: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和人民法院执行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提前、审理、裁定、决定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监管被刑事拘留、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被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刑事执行机关的监督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罪犯有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受理刑事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

6.反贪、反渎部门。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13类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承办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等44类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7.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研究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规定;组织、协调和指导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总结、推广预防职务犯罪经验、方法;分析研究典型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向发案单位提出改进、防范建议;分析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研究报告和对策建议;开展预防咨询和警示宣传教育;发现和处置职务犯罪线索;管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受理社会查询

    (二)机构设置基本情况

杭锦旗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18个,下设二级事业单位1个(检务服务中心),内设机构分别是办公室、政治处、侦查监督科、公诉科、反贪污贿赂局、职务犯罪预防局、民事行政检察科、刑事执行检察局、反渎职侵权局、控告申诉检察科、检察技术科、案件管理办公室、计划财务装备局、监察室、派驻巴拉贡镇检察室、派驻独贵塔拉镇检察室、巡回检察室、法警队。

人员基本情况,我院填报2017年决算时在职人员56人。其中,政法专项编39个(在编31人),事业编5个(在编5人),地方统一招聘财政供养人员20人,地方统一招聘财政供养人员中包括文职人员19人、工勤人员1人。因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部分人员转隶到监察委员会,现情况为在职人员49人,其中,政法专项编29个(在编27人),事业编2个(在编2人),地方统一招聘财政供养人员20人,地方统一招聘财政供养人员中包括文职人员19人、工勤人员1人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2017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2017年杭锦旗财政经费年初预算125.89万元,追加预算227.06万元,全年决算收入共计352.95万元,全年决算支出352.95万元,预算执行100%

二、关于2017年度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收支情况总体说明

本部门2017年度收入总计431.73万元,其中:本年收入合计352.95万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00万元,年初结转和结余78.78万元;支出总计431.73万元,其中:结余分配0.00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19.31万元。与2016年度相比,收入总计增加431.73万元,增长100.00%;支出总计增加431.73万元,增长100.00%。主要原因:因司法体制改革,从2017年1月1日起,本部门人、财、物统一上划自治区管理,此次决算批复是本部门填报的“经费差额表”,此表填报旗财政拨付的退休人员经费及业务经费等,因此此表是2017年度第一次填报,2016年未填报数据,所以与上年度相比增长为100%。

(二)关于2017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7年度收入合计352.95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352.95万元,占100.00%;

(三)关于2017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7年度支出合计412.4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88.23万元,占45.60%;项目支出224.20万元,占54.40%;

(四)关于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总计431.73万元,其中:年初结转和结余78.78万元;支出总计431.73万元,其中:年末结转和结余19.31万元。与2016年度相比,收入增加431.73万元,增长100.00%;支出增加431.73万元,增长100.00%。主要原因:因司法体制改革,人、财、物统一上划自治区管理,本部门仅填报“经费差额表”,为2017年度第一次填报,所以与上年度相比增长为100%。

(五)关于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合计412.4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88.23万元,占45.60%;项目支出224.20万元,占54.40%。

(六)关于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88.23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88.23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3.05万元、津贴补贴19.29万元、退休费152.36万元、抚恤金13.53万元,较上年增加188.23万元,主要原因是:因上划自治区管理,2017年度本部门第一次仅填报“经费差额表”,所以与上年度相比增长为100%。;公用经费0.00万元,较上年增加0.00万元。

(七)关于2017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7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为157.70万元,支出决算为138.36万元,完成预算的87.70%,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00万元,完成预算的0.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138.36万元,完成预算的88.70%;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0.00万元,完成预算的0.00%。2017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与预算差异情况的原因:因2017年度第一次填报“经费差额表”,财务人员将本部门2017年度全年预算填报到此表中,实际支出为旗财政拨付经费中支出的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2、“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7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138.36万元,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万元,占0.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38.36万元,占100.00%;公务接待费支出0.00万元,占0.00%。具体情况如下:

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万元。全年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38.36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支出130.99万元,用于购置公务用车,车均购置费26.20万元,较上年增加130.99万元,主要原因是向国资局移交我院旧有车辆共6辆。重新购置5辆执法执勤用车,130.99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7.37万元,用于日常办案公务用车燃油费及车辆维护费,车均运维费0.70万元,较上年增加7.37万元,主要原因是是由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增多、加之案情复杂、跨省办案较多,外出出差办案次数增多,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相应增加。财政拨款开支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1辆。

公务接待费支出0.00万元。其中:国内公务接待费0.00万元,接待0批次,共接待0人次。国(境)外接待费0.00万元,接待0批次,共接待0人次。

三、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本部门2017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0.00万元,比2016年增加0.00万元,增长0.00%。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本部门2017年度财政性资金政府采购支出总额321.38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321.38万元,比2016年增加321.38万元,增长100.00%,主要原因是:因上划自治区管理,2017年度本部门第一次仅填报“经费差额表”,所以与上年度相比增长为100%;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00万元,比2016年增加0.00万元,增长0.00%;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00万元,比2016年增加0.00万元,增长0.00%。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0辆,其中,部级领导干部用车0辆,比2016年增加0.00辆;一般公务用车0辆,比2016年增加0.0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0辆,比2016年增加(减少)0.0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比2016年增加(减少)0.00辆;其他用车0辆,比2016年增加0.00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比2016年增加0.0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比2016年增加0.00台(套)。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2017年,本院整体绩效目标是:依法对职务犯罪进行侦查,对刑事案件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监督,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服务我旗中心工作,维护我旗经济运行良好环境。绩效评价总体完成情况较好。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填列在本项内。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七)结余分配:指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根据《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财教[2012]32号)规定,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四)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五)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六)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七)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第四部分 决算公开联系方式及信息反馈渠道

本单位决算公开信息反馈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韩锐莲      联系电话:0477-6621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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