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禁接受案(事)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吃请、财物或者安排的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二、严禁到夜总会及其他存在营利性陪侍活动的场所参与奢靡、不健康娱乐活动;
三、严禁借婚丧嫁娶、子女升学就业等事宜大操大办;
四、严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由本人或亲属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报销;
五、严禁用公款吃喝、送礼、旅游及支付非公务活动费用;
六、严禁公车私用、警车他用,违规将公车、警车停放在餐饮、休闲娱乐场所及旅游景区;
七、严禁参与赌博、色情性质的活动;
八、严禁耍特权、逞霸道及其他与检察人员身份不符的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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