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激励在押人员主动遵守监规和自觉维护监管秩序,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7月7日,杭锦旗人民检察院与旗看守所共同学习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看守所在押人员羁押期间表现纳入量刑情节实施(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召开座谈会,共同商讨建立在押人员羁押期间表现纳入量刑情节工作机制,规范考核评定、审查监督和移送衔接等具体操作流程。
《通知》规定,由杭锦旗看守所管教民警结合日常管理情况,对在押人员在押期间的表现进行综合考评,提出初步意见,连同有关材料提交看守所,看守所根据在押人员在押期间的表现,结合管教民警的初步意见,出具《看守所在押人员羁押人员羁押表现考核表》作为羁押人员在押期间表现的证明材料,连同计分考核材料送交负责审查起诉的检察机关。看守所出具的表现材料可以作为检察院的量刑参考。
与会人员就在押人员羁押期间表现纳入量刑工作中考核材料的移送时间、送达主体、特殊情况的材料报送、驻所检察室检察监督等实务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并就综合评定结果的运用达成一致意见。
下一步,杭锦旗人民检察院将与看守所不断探索实践、完善深化、总结提升“在押人员羁押期间表现纳入量刑建议”工作,从而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有效维护监管场所安全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