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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伤残,该怎么鉴定?
时间:2019-01-03  作者:  新闻来源:杭锦旗检察院  【字号: | |

随着道路交通运输业的飞速发展,道路交通事故越来越成为危害人类生命和健康的严重社会问题。根据WHO统计,全世界每年约有120万人死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数多达5000多万,平均每天都有3000多人死于交通事故。预计到2020年,道路交通事故伤害将成为全球第三位人员死亡和受伤的原因,因此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也是法医临床学的重要工作之一。

如何定义交通事故相关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旅客和货物的运输量增多,特别是随着机动车拥有量的扩大,道路交通事故日益严重,已成为和平时期严重威胁人类生命财产安全的社会问题。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到损伤的人员。

交通事故致伤残的等级评定标准?

2017年3月23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发布了《关于废止<微波和超短波通信设备辐射安全要求>等396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公告》(2017年第6号)。在其废止的国家标准中包括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该公告的发布,代表着在中国实施15年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简称《道标》)正式废止。

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于2002年03月11发

2002年12月1日正式实施,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均为公安部,发布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该标准已在中国已实施了15年,是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赔偿的主要依据,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涉及交通事故的人员伤残赔偿的文件、标准均引用该标准。该标准实施部门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保险机构等部门,各部门均有相关文件规定使用该标准。在相关行业领域的应用实施中,被广泛应用于交通事故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人民法院审理、保险机构理赔的各个阶段,通过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进行评定,为解决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经济赔偿提供依据。

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简称《新残标》),《新残标》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残标》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大部分内容一致,但有细微差异。两项标准同时存在,易导致人身损耗鉴定工作混乱,引发社会矛盾。因此,公安部建议废止《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只保留《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废止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明确的适用范围将变为:除职工工伤以外的所有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包括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刑事案件的伤残鉴定、非因职工工伤的伤残鉴定、普通伤害案件的伤残鉴定、其他意外伤害的伤残鉴定等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流程?

(一 ) 检验、鉴定、评估机构、人员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或者当事人委托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二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三 )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四 ) 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五 ) 评定书。 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名。评定书包括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

鉴定总则

鉴定原则

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鉴定时机

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我国目前尚无权威机构对于伤残鉴时机作出统一的规定,目前各地做法不一,一般来说,伤者在治疗终结后,经过一段时间的休息和调整,待到病情稳定后就可以去正规的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等级评定和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三期的鉴定了。普通的损伤发生后3-6个月伤情稳定便可以鉴定,但是对于脑部损伤所引发的神经性损害一般在损伤后六个月伤情稳定,可以考虑鉴定。具体鉴定时机的把握要根据每一名伤者的伤情视情况而定。

伤病关系处理

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没有作用"的,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

致残等级划分

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判断依据

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评定需提交的资料

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交:

(一)《委托书》;

(二)证明送检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三)委托鉴定的检材;

(四)鉴定所需的比对样本;

(五)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初次检验时必须带初次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包括现病史、体格检查、手术记录、出院小结、各种检验报告、影像学检验报告)等复印件(用A4纸复印以上病历资料,并加盖医院复印病历专用章)、影像学资料(X片、MRI片、CT片等胶片)及其他医学资料。

除特殊情况需要上门鉴定的,被鉴定人本人必须到场接受检查,法医学检验时办案民警必须陪同。

治疗终结的理解

通常来说,治疗终结要以医学上公认的时限为依据,如果从医学专家意见出发:临床伤情稳定是治疗终结的普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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